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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白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的存款8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