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冰冰诉被告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冰,程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578号原告:王冰冰(又名王冰),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雄县张岗乡里合庄村中心街*号。被告:程雨,男,成年,汉族,雄县双堂乡杜庄村人。原告王冰冰诉被告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冰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冰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冰撤回对被告程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王冰冰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