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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冰冰诉被告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冰,程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578号原告:王冰冰(又名王冰),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雄县张岗乡里合庄村中心街*号。被告:程雨,男,成年,汉族,雄县双堂乡杜庄村人。原告王冰冰诉被告程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冰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冰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冰撤回对被告程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王冰冰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