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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杜君龙与江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君龙,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杜君龙。被执行人:江静。关于杜君龙申请执行江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0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2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王春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