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6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运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运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336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己中,系公司员工。被告张运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