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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靳荣斌与姚会珍、姚满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靳荣斌,姚会珍,姚满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荣斌。委托代理人:靳田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会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满牛。再审申请人靳荣斌因与被申请人姚满牛、姚会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荣斌申请再审称:2001年8月29日,靳荣斌发生人身损害后,多次起诉至法院,均作出判决。2015年7月28日,靳荣斌再次起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因后续治疗所形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按诉请赔偿,误工费因靳荣斌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只赔偿10天去医院治疗的误工费。一审宣判后,靳荣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维持一审判决。靳荣斌仍对误工费的判决不服,且认为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姚满牛、姚会珍提交意见称:靳荣斌受伤至今十五年,其一直不做××及劳动能力鉴定,依照相关规定,住院期间才有误工费,原判决没有支持靳荣斌的误工费正确。原来的判决确定双方责任为三七比例,这次判决没有改变,至于误工费,住院天数不同,支付的误工费有别,不存在这次判决改变以往判决的事实,综上,靳荣斌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姚满牛、姚会珍雇佣靳荣斌装卸电石过程中,电石桶发生爆炸,烧伤靳荣斌面部及双眼,故对造成靳荣斌的各项经济损失,姚满牛、姚会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靳荣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靳荣斌自2001年8月受伤以来,多次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多次判决姚满牛、姚会珍赔偿靳荣斌损失的70%。再审审查中,靳荣斌承认没有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故靳荣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靳荣斌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的情形;靳荣斌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其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其以该项事由申请再审显然也不能成立。综上,靳荣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荣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