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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2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明月与姬金营、河北省刘美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月,姬金营,河北省刘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2**民初512号原告:王明月。被告:姬金营,1970年10月6日。被告:河北省刘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城东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刘二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凤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月与被告姬金营、河北省刘美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邸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懿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