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与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修建山路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徐某甲在未办理占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装载机修建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起点位于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途经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山场,终点与青泥镇高源村境内腾青公路相连的山间公路,将大部分路段在原有约3米宽山间道路基础上修建至约5米,到2015年10月5日全线打通道路形成路基。经查实,徐某甲修建山路所占用的地类为林地,林种属防护林,2006年区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所修山间公路全长3720米(3.72公里)、宽4.5米,占地面积为贰拾伍点贰(25.2)亩;表程植被已经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破坏。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马某、徐某乙、付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取得本市临川区嵩湖乡付家村“西坑山”山场的采矿权。因运输矿产需要,该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与被告人徐某甲签订了一份由徐某甲负责承包修建山路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徐某甲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占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装载机修建了一条起点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途经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山场,终点与青泥镇高源村境内腾青公路相连的山间公路。该山路大部分路段系在原有2-3米宽机耕路的基础上拓宽,上面铺设有20-30厘米厚的沙石压实,到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全线打通道路形成路基。2015年10月19日,经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查实,被告人徐某甲所修建的山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类为林地,林种属防护林,2006年区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所修山间公路全长3720米(3.72公里),宽4.5米,占地面积为25.2亩;表程植被已经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破坏。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2015年11月26日主动到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2)《林权证》证实:腾桥镇文家村文化南塘熊家五组权属的山场有:“阳毛科山”(防护林)、“其谷山”(经济林)、“杨家山”(防护林)。(3)承包协议及修路协议等4份证实:2015年,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因取得嵩湖乡西坑山瓷土开采权,分别与会源村签订修路协议,与腾桥镇文家村五组签订租山修路协议(经过麒麟关山和阳毛科山原有机耕路),与高源一组签订修路协议。2015年7月10日,马某与徐某甲签订《承包协议》,由徐某甲承包嵩湖乡童车口水库至青泥镇高源村单项工程,破土加宽老路,打通道路成形。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所破坏的森林及村民种植物,如有相关政府部分及村民追查,由徐某甲自行全权负责。(4)2015年10月19日抚州市临川区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证明》证实:徐某甲2015年7月承包修建江西云集矿业公司山间公路起点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途径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山场,终点与青泥镇高源村境内腾青公路相连,长3720米,宽4.5米,所占用的林地经比对,为2006年区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木种。(5)2015年10月19日临川区林业局林地管理站《证明》证实:该站未办理涉案云集矿业公司修建的山路所经山场的占用林地手续。(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系1971年1月4日出生,案发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地形图、现场照片证实:江西云集矿业公司修建的山路起点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村庄东南面约2里公路的水库,途径嵩湖乡付家村、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等村组山场,终点到青泥镇高源村875县道相连山路。在原有系约3米宽山间道路基础上形成路基,然后拓宽到约5米,全长约4公里,打通形成路基。该条山路所经过的山场大部分属于荒山,有杂灌、毛草等,有部分山场有零星的松树。地形图红线所涉及的山场均为林地,修路占用面积包括腾桥镇大塘村约14.2亩,腾桥镇文家村约7.8亩,青泥镇高源村约3.2亩,合计25.2亩。3、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过实地鉴定,徐某甲所承包修建的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山间公路起点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途径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山场,终点与青泥镇高源村境内腾青公路相连的山间公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类为林地,林种属防护林,2006年区划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公路全长3720米(3.72公里),宽4.5米,占地面积为25.2亩;表层植被已被全部铲除、林业种植条件受到破坏。4、证人证言(1)马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份,公司将抚州市国土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西坑山”山场摘牌,主要矿产资源是瓷土。摘牌后,在青泥镇人民政府、嵩湖乡人民政府的建议下,公司将山场原有的山路拓宽便于装运瓷土。随后公司着手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并于2015年7月10日将该条山路(全长4公里左右)承包给青泥镇石街村村民徐某甲修建山路,主要是在原有山路的基础上破土拓宽老路,打通道路形成路基,承包总价3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公司先给了徐某甲人民币10万元。公司修建的山路起点在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终点在青泥镇高源村与青泥到腾桥乡道相连,途径嵩湖乡付家村、腾桥镇饶家村、大塘村、青泥镇高源村等村组的山场。公司修建的山路都是在原有的山间道路及原有的机耕路上拓宽的,原有山间道路2-3米左右,他们拓宽到4-5米,2015年10月5日全线打通路成型,公司将尾款20万元一次性给了徐某甲。徐某甲是雇请挖掘机、装载机在原有山间道路的基础上开挖、破土再形成4-5米的路型,山路在林业路面办理相关手续由徐某甲负责,徐某甲是否办理他不知道。修建路基现场是否是公益林不清楚。(2)徐某乙的证言证实: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将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至青泥镇高源村的山路承包给他村的村民徐某甲修建。徐某甲雇请鹏田乡村民付某的装载机和挖掘机作业。付某2015年6月份聘请他开挖掘机,工资按4000元每月结算。付某还雇请了一个人帮他开挖掘机。所修建的山路大部分在原有的山间小路及原有的机耕路上拓宽,原有山路宽3-4米,山路前山场大部分是荒山,零星有些松树及杂灌。目前这条山路已经形成路型,宽约5米、长约4公里,上面铺设有20-30厘米厚的沙石且压实。(3)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青泥镇石街村村民徐某甲雇请他的一辆挖掘机和一辆装载机去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山场、青泥镇高源村、腾桥镇文家村、大塘村修建山路。该山路全长4公里左右。他们在原有山间道路及原有机耕路的基础上破土拓宽老路,打通道路形成路基。他们口头协议,挖掘机、装载机分别以每小时260元计算,挖掘机作业计100多小时,装载机作业计50多小时,目前还没有结算。徐某甲垫付了10000余元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工资,另外燃料全部由徐某甲解决。原有山路约3米,现在拓宽到5米左右。修建该条山路是否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他不清楚。(4)范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付某雇请他驾驶挖掘机修建起点位于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终点到青泥镇高源村大马路相连的山路。(5)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现任腾桥镇大塘村会源组理事会会长。江西云集矿业公司在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山场有瓷土矿,需要修建乡道公路。在修建山路时经过他们会源组的山场,有500余米。会源组以每年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租给江西云集公司使用,拟租十年,租金以每年度付清。他们公司修建这条山路全长4公里左右,途径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山场、青泥镇高源村、腾桥镇文家村、大塘村会源组的山路。江西云集公司在贯里水库库尾上方的山场重新开了一条100余米的山路。途径他们山场山路在9月份中旬就修好了。(6)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江西云集矿业公司修建山路在2015年9月份途径他们会源组的“贯里山”山场,山场有的是石山、有杂灌、茅草、直径5-20公分松树,松树有密有疏,属生态公益林。(7)熊某的证言证实:他现任腾桥镇文家村南塘熊家五组组长。江西云集矿业公司2015年9月份租他们文家村五组集体的“猪磨山”、“其公山”、“罩落山”、“阳毛科山”等山场用于修建公路。他们组以每年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租给江西云集,租期十年,共计13万元,一次性付清。途经文家村五组境内的山场有500余米。江西云集在原有宽1-2米山路基础上拓宽到5-6米。山场属于荒山,有杂灌、零星的松树,属于公益林。修建山路是否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江西云集公司负责。(8)王某的证言证实:他现任青泥镇高源村一组组长。江西云集矿业公司2015年8月份租用高源村一组集体的“沙坑山”、“徐家边”等山场用于修建山路,租期十年,租金共计14.6万元。修建山场在他们组有5-6里,山场属荒山,有杂灌、零星的松树,有的是公益林,有的不是。修建山路是否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江西云集公司负责。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江西云集矿业公司摘牌购买了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西坑山”山场的矿产。他于2015年7月10日与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签订了承包修建山路的协议,负责将该条山路(全长4公里左右)在原有山间道路及原有机耕路的基础上破土拓宽老路,打通道路形成路基,承包总价30万元。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后,马某付给了他10万元。他雇请挖掘机和装载机上山施工建修山路,到2015年10月5日全线打通道路形成路基,在路基上铺设了一层厚约30厘米的红沙石并压实。路基修通当天,马某付清了他尾款人民币20万元。他承包修建江西云集矿业有限公司的山路起点在嵩湖乡付家村童车口组水库,终点在青泥镇高源村内的腾青公路相连,途经嵩湖乡付家村、腾桥镇大塘村、文家村、青泥镇高源村等村组的山场。山场权属均是各村组集体所有的。所修建的山路大部分在原有的山间小路及原有的机耕路上拓宽,原有山间道路2-3米左右,他们施工拓宽到4-5米,从嵩湖乡付家村童家口组水库至青泥镇高源村内腾青公路交汇长约4公里。他在修建该条山路路基时没有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修山路时山场大部分是荒山,零星有些松树及杂灌。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占用防护林,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华胜当庭认罪、悔罪,经对其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超凡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