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明玉苗木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明玉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3行审109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1509室。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宪祥,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保税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明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石磊村石磊屯。负责人:梁明,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友好街32号。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4月22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石磊村建设农家院,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246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耕地11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其他土地124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5020元。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11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5]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刘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