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星云与莫增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云,莫增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星云,男,住所地扶绥县。被执行人莫增仕,男,住所地扶绥县。申请执行人陈星云与被执行人莫增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增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星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莫增仕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5270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增仕在××银行××支行××分理处账号为×××××××内的存款2622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凡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代理审判员 覃 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美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