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贱晚与王正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贱晚,王正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1民初129号原告李贱晚,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淑员。被告王正存。委托代理人匡永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贱晚与被告王正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赛兰、彭���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邹眉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贱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员、被告王正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匡永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贵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7时50分许,在双峰县桥亭中学附近地段,王正存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行驶自公路右侧路边驶入S336线时,与沿S33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李贱晚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贱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后,作出Y(2015)027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正存负主要责任,原告李贱晚负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贱晚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事后被告王正存仅支付部分医疗费。被告王正存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按责任赔偿李贱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正存辩解,愿意按责任赔偿原告李贱晚的合理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核原告的费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贱晚的合理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审核原告的费用,剔除其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21日7时50分许,在双峰县桥亭中学附近地段,王正存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行驶自公路右侧路边驶入S336线时,与沿S33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李贱晚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贱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后,作出Y(2015)027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正存负主要责任,原告李贱晚负次要责任。二、被告王正存驾驶的粤B×××××0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为不计免赔保险。三、原告李贱晚2015年10月21日受伤后,当天被送往双峰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治疗,共住院24天。临床诊断:1、颅脑外伤:头皮裂伤。2、左侧肋骨骨折。3、左侧锁骨内侧端、左肩胛骨肩峰骨折。4、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继续治疗。原告的伤于2015年12月14日经娄底市永正司法鉴定所娄永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441号法医鉴定书鉴定为:1、被鉴定人李贱晚左侧锁骨内侧端、左肩胛骨肩峰骨折,愈后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在30%左右,致左上肢功能丧失在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被鉴定人李贱晚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3、鉴定前的合理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请处理部门审查认定,鉴定建议继续休治费2000元左右。4、住院期间陪护一人。5、建议营养期限30日。四、原告李贱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14301.61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经审查原告李贱晚提交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处方、法医鉴定意见书,对有正式医疗费票据的14301.61元及法医建议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合计16301.61元,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主张护理费2664.33元。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李贱晚共住院24天,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比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故其护理费计算为40520÷365×24=2664.33元。3、原告主张误工费8288.88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李贱晚于2015年10月21日受伤,2015年12月14日定残,原告系农村居民,故本院依照农、林、牧、渔业人均年收入25212元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故其误工费计算为25212÷365×52=3591.85元。4、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李贱晚共住院为2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100=2400元。5、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2072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李贱晚系农村居民,其伤系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10060×10%×12=12072元。6、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治疗异地治疗伤情的实际情���,本院酌情认定其交通费1500元。7、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原告提交法医鉴定建议,对其主张,本院酌情认定1500元。8、原告主张鉴定费1200元。原告提交正式票据作证,本院予以认定。综上1-8项,认定原告李贱晚合理经济损失为41229.79元。六、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正存支付原告医疗费4669.46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正存安全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贱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原告李贱晚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王正存与原告李贱晚按责任承担。被告王正存驾驶的粤B×××××0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李贱晚非该车车上人员和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剔除原告李贱晚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的主张,原告李贱晚非被告王正存(××)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该合同的约束力不及于不特定第三人(××),因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李贱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0201.6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原告李贱晚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9828.18元,由被告��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9828.18元。超出交强险的11401.61元,由被告王正存赔偿7981.13元,由原告李贱晚自负3420.48元。应由被告王正存赔偿的7981.13元,根据被告王正存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内不计免赔赔偿7141.13元(减去被告王正存应负担的鉴定费840元);余款840元由被告王正存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贱晚的经济损失41229.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9828.1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141.13元;由被告王正存赔偿840元(已支付4669.46元,多支付的3829.46元由原告李贱晚返还给王正存),原告李贱晚自负3420.48元。二、驳回原告李贱晚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账号18×××3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王正存负担900元,原告李贱晚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彭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责任保险的被××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的请求,××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不得向被××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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