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房文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文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725号罪犯房文生,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城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文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房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房文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罪犯房文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48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文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文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