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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明皋与徐东臣、徐泽东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皋,徐东臣,徐泽东,徐德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040号原告徐明皋,被告徐东臣,被告徐泽东。被告徐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皋与被告徐东臣、被告徐泽东、被告徐德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皋撤回对被告被告徐东臣、被告徐泽东、被告徐德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