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249号原告李新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海,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武亚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诉被告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新华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怡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