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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与段艳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段艳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3民初145号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艳哲,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段艳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候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艳哲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莎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向段艳哲供应涂料,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段艳哲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给段艳哲供应了217752元的涂料,被告支付了133520元货款,经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对账,段艳哲尚欠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84232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8423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艳哲未在答辩期内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因与段艳哲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向段艳哲供应汉莎真石漆、黑底漆、罩光漆等涂料,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段艳哲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给段艳哲供应了217752元的涂料,被告支付了133520元货款,经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对账,段艳哲尚欠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84232元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供货合同1份、对帐单1份、身份证1份予以相互印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家具漆的事实存在,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4232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艳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货款842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段艳哲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