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委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梁月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梁月桓,易永青,梁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委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代表人陈思远。被执行人梁月桓,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易永青,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超林,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月桓、易永青、梁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月桓、易永青、梁超林应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6元,申请执行费6310.41元。被执行人梁月桓、易永青、梁超林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