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平宣、叶阳清与被告黄震、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宣,叶阳清,黄震,朱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513号之一原告廖平宣,男,195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叶阳清,女,194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震,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朱海燕,女,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平宣、叶阳清与被告黄震、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廖平宣、叶阳清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廖平宣、叶阳清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1949元,但原告廖平宣、叶阳清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19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廖平宣、叶阳清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