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与四川唐业通惠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唐业通惠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唐业通惠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兰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唐业通惠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成华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九彩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的土地两处,汽车两辆,在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有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系轮候查封、车辆进行了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并向巴中市南龛文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该委员会未实际结算,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少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跃成审 判 长 伍宏山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