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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吴昌骥、黄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吴昌骥,黄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68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法定代表人:李中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东,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准明,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昌骥。被告:黄建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吴昌骥、黄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吴昌骥、黄建平价值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吴昌骥、黄建平价值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