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8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津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津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春,崔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877-4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忠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津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高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忠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利津县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津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跃进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