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与被告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74号原告王秀,男,1956年出生,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福田,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与被告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