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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庚午、万成亿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张庚午,万成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北二巷3号B座一单元1101号。法定代表人万成亿,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纯纯,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庚午,个体。委托代理人牛振宇,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凯,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成亿,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亲贤北街北二巷3号A座。委托代理人张利,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纯纯,山西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庚午、原审被告万成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区域授权经销协议》及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区域授权经销协议》;二、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成亿同意返还被上诉人张庚午加盟费、保证金共计80万元,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返还20万元,于2016年6月20前返还30万元,于2016年7月20前返还30万元;三、被上诉人张庚午收到本调解书第二项的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向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96台货品;四、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成亿逾期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任何一期偿付义务的,则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成亿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张庚午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山西烽火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