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鲁善彪、卢明玉等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善彪,卢明玉,王吉霞,燕玉玲,商桂云,马小云,李爽爽,陈赛,聂美华,于秀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鲁善彪,196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卢明玉,196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吉霞,198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燕玉玲,1989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商桂云,196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马小云,198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爽爽,1990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赛,198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聂美华,1959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于秀华,1982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鲁善彪、卢明玉、王吉霞、燕玉玲、商桂云、马小云、李爽爽、陈赛、聂美华、于秀华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271、745、723、685、688、491、687号仲裁裁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30、929、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61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271、745、723、685、688、491、687号仲裁裁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30、929、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