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昇与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昇,曹进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88号原告:张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世锋,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进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昇与被告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张昇以纠纷无需法院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昇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昇承担。审 判 长 武俊禄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