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焕运、梁福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运,梁福长,宋振杰,侯保增,张春凯,宋树青,刘兴伟,宋树康,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焕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梁福长,男,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宋振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侯保增,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春凯,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宋树青,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兴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宋树康,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荣路7号1707,公司经营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名仕雅苑4-2-601室。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彬,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执字第97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