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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通与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407号原告刘通,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郫县的德源镇(布谷鸟创业公社)。本院在原告刘通诉被告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家瑶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通撤回对被告四川东瑞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陈华培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故对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