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与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203号原告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献县。经营者王庆江。被告山西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文仓,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4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