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易稳岩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65号罪犯易稳岩,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佛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稳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2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03年1月13日投入广州监狱服刑后于2003年9月4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值班劳作,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共获考核分7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稳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稳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