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力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953号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439-6。法定代表人盘崇明,职务董事。被告:王力然,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宗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