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09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平市金诚金属结构厂、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金诚金属结构厂,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9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金诚金属结构厂。法定代表人:张金财,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中山北街。法定代表人:窦荣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中山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洪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商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本院依法追加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单位存款873125.4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