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仕国抢劫、抢夺、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134号罪犯李仕国,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甬仑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仕国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仕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李仕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李仕国获得记功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仕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仕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