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峡山春酒业有限公司、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峡山春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0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潍坊市峡山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赵戈村。法定代表人:杨仁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胜,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泰山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市峡山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泰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知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潍坊市峡山春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