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晓东与李全田、谭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东,李全田,谭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68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东。被执行人李全田。被执行人谭淑梅。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10000元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400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44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10月至12月还款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