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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鹏杰、娄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林子焜,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郑州春季荃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158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陈鹏杰,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娄红胜,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陈朝平,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玉霞,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林子焜,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老街三期4栋02、03商铺。法定代表人娄红胜,经理。被告郑州春季荃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田丽景花园3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朝平,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林子焜、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郑州春季荃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林子焜、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郑州春季荃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6140.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相应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鹏杰、娄红胜、陈朝平、陈玉霞、林子焜、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郑州春季荃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6140.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荆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