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龙莉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莉(曾用名龙欢欢),女,1989年7月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无业。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辩护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控被告人龙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龙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令被告人龙莉退赔犯罪所得赃款115万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胡某某25万元,陕某某9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莉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龙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莉撤回上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利州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舸审判员 马玉春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