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第2852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马林虎与陈学会、范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虎,陈学会,范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2852号-1原告马林虎,1968年2与23日生。被告陈学会。被告范春红。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林虎与被告陈学会、范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林虎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