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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第2852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马林虎与陈学会、范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虎,陈学会,范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第2852号-1原告马林虎,1968年2与23日生。被告陈学会。被告范春红。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林虎与被告陈学会、范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林虎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