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3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3**民初59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某甲,女,成年,汉族。系梁某乙女儿。被告梁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南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