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庞某某诉庞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庞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971号原告庞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庞甲,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庞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