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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平与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平,倪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苏平,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叶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玉兰,女,住宜昌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平与被执行人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倪玉兰向申请执行人苏平给付人民币96000元。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90元,执行费1384元,由被执行人倪玉兰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玉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3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倪玉兰96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苏平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向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