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国超与闻星宇、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超,闻星宇,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81号原告梁国超,男,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星宇,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晓东,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超与被告闻星宇、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超撤回对被告王晓东起诉。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