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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梁国超与闻星宇、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超,闻星宇,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81号原告梁国超,男,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星宇,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晓东,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超与被告闻星宇、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超撤回对被告王晓东起诉。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