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官燕青与崔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燕青,崔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官燕青,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崔全新,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官燕青与被告崔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燕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全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燕青诉称: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崔全新先后四次向我借款。累计借款16000元,共向我出具借条4张。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人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000元。被告崔全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25日、2013年11月14日、2014年1月4日被告崔全新分别向原告官燕青借款4000元、5000元、5000元、2000元,均于同日出具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四笔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4张、建昌镇庙前村委会证明1份、被告常住人口信息1份、株良镇长安村委会证明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崔全新向原告官燕青借款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全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官燕青借款人民币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崔全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俊鹏审 判 员 许东波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锁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