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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周清艳、罗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周清艳,罗艳平,周国才,周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责人皮大喜。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清艳。被告罗艳平。被告周国才。被告周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诉被告周清艳、罗艳平、周国才、周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