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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锦梅与被执行人史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锦梅,史家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史锦梅,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家莲,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锦梅与被执行人史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物,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物,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