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伟攀与李徐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攀,李徐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919号原告:徐伟攀。被告:李徐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攀与被告李徐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伟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