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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伟攀与李徐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攀,李徐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919号原告:徐伟攀。被告:李徐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攀与被告李徐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伟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