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吉旭与王春城、窦春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吉旭,王春城,窦春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26号申请人孙吉旭。担保人刘建光。被申请人王春城。被申请人窦春艳。申请人孙吉旭与被申请人王春城、窦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窦春艳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担保人刘建光以其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窦春艳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光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