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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吉旭与王春城、窦春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吉旭,王春城,窦春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26号申请人孙吉旭。担保人刘建光。被申请人王春城。被申请人窦春艳。申请人孙吉旭与被申请人王春城、窦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窦春艳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担保人刘建光以其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窦春艳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光所有的鲁B×××××车辆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