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杰与被申请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诉前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杰,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财保7号申请人苏杰。被申请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龚文胜。被申请人龚文胜。申请人苏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愿意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鑫恒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文胜银行账户上的资金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