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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秀英与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英,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第11号申请执行人:邓秀英被执行人: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十全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秀英购买房屋定金10000元及赔付误工费、利息15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科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桂泉支行42001698650053000283账户上的存款11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