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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063号原告蒋某。法定代理人蒋新标。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伟成,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人民防空大楼裙楼2楼。负责人谢洪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