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张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29-5号申请人王瑞,个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阳,经理。被执行人张余国,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102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账号:14×××92)账户存款,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徽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账号:14×××92)6302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