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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81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桂 冠人民陪审员  蒋旺生人民陪审员  胡顺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