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81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桂 冠人民陪审员 蒋旺生人民陪审员 胡顺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学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