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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2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亮与张计满、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张计满,杨旭东,张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179-2号原告:赵亮,农民。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张计满,农民。被告:杨旭东,农民。被告:张怀文,农民。原告赵亮与被告张计满、杨旭东、张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亮诉称:被告张计满因经营汽车轮胎,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100万元,三被告保证于2014年3月3日前按时还清。二担保人杨旭东、张怀文对原告说:“如果张计满到时还不上,我们哥俩也保证给你还上”,并且,二担保人在张计满给原告写的借条上,亲自签字担保。可张计满借款到期后,经多次与三被告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旭东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亦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并交纳公告费用,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赵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久方审 判 员  王小雨人民陪审员  闫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